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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威海市环翠区**镇**花园**号楼**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先后和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手机在“卡某某”等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吸引众多观众并收取观众“礼物”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史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29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光盘、支付宝查询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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