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道**苑**号楼**门**室。2014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9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站西落客区匝道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
2020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被民警依法传唤至新红桥大队,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以踢踹、威胁、辱骂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辅警邢某某下腹部受伤。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伤情照片、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7、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彩虹
检察官助理:蒋顺冬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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