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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3********,汉族,群众,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602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史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史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0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凝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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