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在**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5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街道**村**楼**,联系电话15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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