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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街道**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溪市江川区**路由西向东行驶,20时41分许,行至**路**加油站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调查并抽取血样备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52.4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雪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居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街**村**号,联系电话1398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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