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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0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辽A*****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南路新光街岗北侧路段时,被鞍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并立即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6mg/1OOml。后史某某被民警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2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2.​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检察官助理:王丽达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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