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豫L7****小型轿车,沿上蔡县**镇**村至**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桥东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10mg/100ml。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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