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粤S44****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中路132号路段时,车头与曾某某驾驶的粤S7T****号牌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由此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史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54.6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认定,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史某某赔偿曾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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