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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号。2001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鲁******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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