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号,现租住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21时8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托克托县大队执勤民警在托克托县萨凉路那木架收费站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史某某疑似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史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4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