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49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正定县**村村东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界处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乘车人被害人韩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韩某甲、韩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史某某负全部责任,韩某甲、韩某乙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史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81mg/100ml,属醉酒。2019年10月24日,史某某赔偿韩某甲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史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正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