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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5(现为冀B****D)白色上海大众POLO牌小轿车,从本市东丽区无瑕街无暇花园春霞里小区出发,沿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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