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寿县**镇**村**队路段,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事故致史某某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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