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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现住铜官区**网点****号、**号。被告人史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4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证照不符的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住处**网点**栋**号、**号沿**大道行驶到**,当晚0时40分许,因与他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其又驾车从**行驶到铜陵市**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史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9.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1.​ 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网点**栋**号、**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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