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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5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排**号**,现住**。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04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R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小店区**北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19年12月9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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