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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浙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S5****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大岭街道平沙大道路段时,与傅某某停放在路上的粤L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验:史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史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仕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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