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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冀H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354省道148公里600米(承德县****沟附近)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胡某某驾驶的冀H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史某某、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4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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