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载有乘客强制报废的车辆苏N5****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等多处路段,行驶至泗阳县桃源路与朝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联系电话1531270****)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