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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与莲池大街交叉口东行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但被告人现场拒不配合检测。民警遂通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采血车现场对其进行抽血。经保定市法医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55.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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