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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区*路*-*-*****,2018年12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南处时被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81.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永红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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