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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家属区**家属院,2019年7月29日,因酒后驾车被易县公安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易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铁道路口路段时,因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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