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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住石家庄高新区**新区**号楼**单元**室。于2005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吉A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与海河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44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案件移送书、查获证明;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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