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71号
被告人史**,男性,1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州**县,住**省**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涉嫌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07分许,被告人史**饮酒后驾驶粤B8D51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区工业七路近海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2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嫌疑人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2935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抽血、抓获光盘及行车轨迹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伟芳
检察官助理 叶慧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8088******,担保人史锡松联系电话13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