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01时46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X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善寺东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23.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092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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