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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0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7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5日23时30分许,史某某(无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蒙H*****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沿锡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袖招十字路口处,右转逆行与陆成生驾驶的蒙H*****号长城牌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史某某腿部受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等文书 。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郭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180号、0181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史某某无准驾车型驾驶证,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牟卫利、书记员:敖日格乐

                                    2019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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