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0时20分,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9号“宗申牌”三轮车行驶至阳泉市泉东路燕竹小区信号灯路段,与原国峰驾驶的豫G****6号“大众牌”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史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66.3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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