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室。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 2012年8月3日被陕西省铜川市印台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日雅牌机动二轮摩托车,沿星光一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陕A****5小型轿车、陕A****7小型轿车相撞,史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9.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5.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6.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信息;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9.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10.情况说明;
11.户籍信息;
12.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乖侠
检察官助理:苏 卓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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