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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龙泉市******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于 2019年4月10日、同年12月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与朋友方某某在龙泉市剑川大道与龙窑路口的“龙南私房菜”餐馆吃晚饭,期间史某某喝了八瓶左右的啤酒。次日凌晨,史某某在明知自己是处于饮酒后的状态下,仍驾驶牌号为浙K7****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0时22分许,其行驶至龙泉市环城东路东大桥路段时,被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史某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民警遂依法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即将史某某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化验室抽取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史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丽萍

检察官助理  张俊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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