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0时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B****号白色“长安牌”小轿车拉乘张某甲、李某甲从本市“品广场”一租赁公司离开,先后沿市区泰安路、南京路、北京路、金川路行驶至武都路口后左转进入武都路,沿武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路口时,张某甲先行下车离开。后,被告人史某某打算掉头返回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旁树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证言;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杨文娇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358****。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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