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2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驶离本市闵行区**路**号停车场时,撞击停车场收费岗亭,致岗亭和车辆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mg/ml。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事故造成牌号为“沪******”的车辆物损人民币408元。
被告人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待现场,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辩称自己没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在后续讯问中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车辆撞击**路**号停车场岗亭及他人报警的事实;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路**号停车场可供社会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岗亭的损坏情况;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及发票证实,被告人史某某已赔偿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撞击停车场岗亭的事实。
3、民警孙某某的证言、警情详情、《案发简要经过》及《查获经过》、监控视频、经被告人史某某指认的视频截图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史某某的到案经过。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质量浓度为2.16mg/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涉案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某某有驾驶资格及驾驶车辆的行驶资格。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照片、停车场照片等证实,本案详细情况。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事故造成牌号为“沪******”的车辆物损人民币408元。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史某某因本案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9、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撞击停车场岗亭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186****)。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