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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北省京山市********室。2018年5月2日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社区戒毒3年;2019年9月1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7天;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鄂M*****小型轿车沿京山市轻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永兴镇汪林岗小区红绿灯路口时,与同向等待红绿灯的张某某驾驶的粤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249.20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9张;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询问视频光盘1张、含尿检、呼吸酒精检测、血样提取视频综合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史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车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京山市**镇**湾**栋**室,联系电话:1388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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