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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30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本市黄山路与科学大道附近出发,经黄山路、城市快速车道南一环路、铜陵路高架桥,自铜陵路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附近,皖******轿车右侧前部与同向行驶魏某某驾驶的皖******轿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擦,被告人史某某未停车继续驾驶,自颍河路下口行驶至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口,自文忠路向北行驶,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皖******小型轿车碰撞到中央隔离带路牙,致车辆受损。警察接魏某某报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酒驾,移交交警处理,交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与魏某某发生的碰撞无法判定二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发生的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与魏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责任认定说明、道路认定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0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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