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郊区**镇**村**号**户,户籍所在地阳泉市郊区**镇**村**号**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号**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8号小型轿车,在平定县**镇**小区内挪车时,与郝某某停放在附近的晋C****1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郝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3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郝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令详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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