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本市富阳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7****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少年营地驶往新登镇接人,后又驾车从新登镇返回该营地,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