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 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书院街路口处,碰撞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34 .0mg/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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