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8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涞水县**乡**村**街**号,2019年6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兴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定兴县京昆高速引线行驶至21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9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党员身份信息复函、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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