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89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庆安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本市凯旋路、环城东路、解放路等道路。当日14时25分许,当其驾车沿本市上城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在驾驶室睡着,被交警叫醒后,其驾车继续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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