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珠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巩昌镇祁家巷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树村道路寇右转弯时与沿大树村道由西向东汪某某驾驶的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至车辆轻微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3.72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史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史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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