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店村**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10月因遮挡机动车号牌被临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或2018年年初,被告人史某某因交通违法被行政处罚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从A2降至B2的情况下,将其捡拾的董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中的董某某照片替换成其本人照片,由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苏CC****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晚,在持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东风天龙牌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东探收费站出口处被现场查获,其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长达二个多月。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自愿供述上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变造的“董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岳德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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