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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89********,汉族,小学肄业,中铁**局京沈高铁密云段施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宿舍。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7月4日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1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宿舍处,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河南寨派出所民警魏某某、张某某依法处置其与黄某某工作纠纷的警情过程中,民警依法对史某某进行传唤,史某某拒不配合,采取肘击、冲撞、撕扯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魏某某、张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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