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宝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民警陆某某、马某某、顾某某、曹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依法传唤杨某某(系被告人史某某之母)时,被告人史某某站在警车车头前阻止警车离开,语言威胁民警人身安全,并用手击打民警马某某胸部一下。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马某某、顾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2张;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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