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南侧,被告人史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牛栏山派出所民警出警。被告人史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并对民警王某甲、王某乙进行踢踹,抓挠,被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史某某同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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