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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厅某栋出租屋一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途径清城区环城二路和城中路交界处城中便利店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为抗拒查处,被告人史某某以口咬、脚踢等手段妨害在场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两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6.执法记录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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