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自己的住房内,容留周某某、赵某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在上述住房内,容留赵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在上述住房内,容留周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在上述住房内,容留周某某、赵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房屋内挡获被告人史某某,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上述吸毒工具内的液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史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 王春雷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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