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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宜章县**镇**路**巷的**栋**楼顶的**容留欧某某、曹某某、欧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欧某某、曹某某、欧某某现场检测报告,吴某某提供的住房出租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曹某某、欧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侦查人员对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租房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史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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