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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在2020年5月份至7月18日之间分三次将刘某某、佟某某带回自己在五常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的临时居住地与刘某某、佟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且甲基苯丙胺均由被告人史某某提供

经侦查,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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