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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4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5月1日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0501967X52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复兴村良子组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东区的沃鞋厂212宿舍楼409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宿舍楼**。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4年10月23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9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晋江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晋江市公安局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再次对被告人史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019年1月10日下午、2019年1月24日下午、2019年1月25日下午、2019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东区212号的沃鞋厂宿舍409房间先后五晋江市**镇**村**号**宿舍**房间先后五次容留彭沉钇彭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月1日、1月6日中午、1月16日中午、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史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东区212号的沃鞋厂宿舍409房间先后四晋江市**镇**村**号**宿舍**房间先后四次容留宋林宋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晋江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飞杨某某、宋林宋某某、彭沉钇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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