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8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暂不予收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史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路**巷**号平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惠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6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浦口区**路**号**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浦口区**路**号**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2日22时至23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在高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为其购买冰毒之后,邀请二人至其租住的本市浦口区**路**号**室内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其租住处本市浦口区**路**号**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暂)不予收戒说明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惠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宁公禁毒鉴字[2019]882号《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2年内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45183****;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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