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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公诉刑诉〔2017〕5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22日被彬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肇事逃逸行为于2015年12月18日被彬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8日被彬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史某某在参加彬县**镇李某某儿子婚礼宴席期间曾与他人饮酒。大约15时30分左右,史某某从李某某家离开并在旬麟公路旁边等人时,以邵某某驾驶的金杯面包车将其摩托车撞倒打碎反镜为由,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将邵某某车辆追至**镇**路口,并拦住不让其走。接着,司机邵某某掏出手机,并对史某某说“那就报警吧!让警察来处理这个事情”。但史某某却伸手阻扰邵某某不让其报警。这时,车上的随乘人员刘某某、宋某某夫妇走过来,发现史某某满身酒味,就劝说了几句,然后示意邵某某驾车离开。随后,刘某某、宋某某夫妇步行前往**街道,当二人行至**镇**超市门口时,却被史某某追上再次拦住,并在论理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开始撕扯、推搡。后经宋某某劝解,刘某某先行离开。刘某某走后,当宋某某准备进入**超市时,又被史某某竭力阻拦,随后,史某某便采取追逐、拦截、撕扯、殴打等方式多次阻拦宋某某离开原地,持续时间达三十分钟。期间,史某某还掐住宋某某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出自己的皮带在地上乱摔,跪在宋某某面前撕打并辱骂宋某某,致使宋某某上衣领口被撕烂、项链被拽断,前来围观的群众达三、四十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16时30分左右,接警后的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依法将史某某带回派出所。史某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一边辱骂办案民警,一边挥起自己的皮带在办公桌上乱摔,并两次用脚朝派出所辅警刘某某腿上蹬,还将刘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用脚踢飞撞在墙上,导致该记录仪损坏且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鹏

2017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四张。

3.活页材料2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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