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8********,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2日,史某某的弟弟史某甲因伤到涞源县医院就诊过程中与值班大夫发生矛盾,后史某某电话通知韩某某,韩某某纠集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医院对值班大夫龙某某实施殴打。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被害人龙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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